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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释法:严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5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多点暴发、扩散加速,“外防输入”已成为当前中国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近期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有关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24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答记者问。

  在3月16日“两高两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明确列举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包括拒绝执行海关依法实施的卫生检疫措施,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情节。这些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法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五部门意见”对外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均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围。姜启波指出,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时应注意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所区别。“简单地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所涉及的‘甲类传染病’是指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卫生防控防疫环节,所涉及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目前,新冠肺炎已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和《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中,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景峰强调,只有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适用中,对于这一入罪要件应当准确把握。“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妨害公务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同时指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他强调,实践中要注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与被感染者是否有密切接触,被感染者的感染时间是否在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接触之后,被感染者是否接触过其他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等因素,综合认定因果关系。”

  姜启波表示,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应坚持综合考量原则,判断是否为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作出妥当认定。